洪江区人民法院 p>
民事调解书(/ p>
)(2009年)怀洪民益初字第53号 p>
原告,湖南洪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区老团。 法定代表人唐三宝,公司董事长。 p>
湖南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国胜律师。 代理机构是经过特别授权的。 p>
被告人杨顺国,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王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现生活(略)。 p>
杨中华律师,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无职业,居住(略)。 p>
被告人银杏湖南省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洪江区昌寨路24号。 p>
公司董事长法律代表谭桥田。 p>
胡小群律师,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王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生活(略)。 代理机构是经过特别授权的。 p>
原告湖南洪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芳公司”)与被告人杨顺国和湖南王酒业公司有购房合同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受理,本案由王有华法官,代理法官卢成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组成。 评估师舒朝晖。 王有华法官为审判长,沉宏文员为案件备案。 法院于2009年8月7日开庭。 原告宏方公司的代理人范国胜,被告人杨顺国的代理人杨中华,被告银酒公司的代理人胡晓群都出席了庭审。 该案现已结案。 p>
原告宏方公司声称,原告与被告尹久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杨顺国于2003年12月22日签署了《房地产购买合同》,双方同意原告宏方公司将在 位于洪江区该区长寨路24号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银酒公司。 原告宏方公司已于2005年5月25日之前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银酒公司,但被告银酒公司只花了40万元买下这套房子,还有20万元还没付完。 经过一再催促,诉讼提起诉讼,被告人杨顺国和银酒公司被要求支付房屋欠款20万元,损失赔偿原告723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p>
被告人杨顺国没有提交书面答复。 被告人杨顺国的代理人在法庭听证会上口头答复说,购房合同的签订是事实,但股权已转让,债务应由银酒公司承担。 p>
被告银酒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被告银酒公司的代理在庭审中口头答复。 的确,他仍欠房子20万元,但杨顺国在转让股权时并未提及20万元。 欠款的利息应由杨顺国支付。 尹九公司没有支付这套房子20万元,因为洪江区地税局要求暂停向杨树国等人付款。 p>
经过审理,发现原告洪方公司与银酒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签署了《房地产购买合同》。双方约定,洪方公司位于第24号, 洪江区昌寨路。 该公司的房地产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银酒公司。 银酒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房款20万元。 剩余的人民币40万元将在宏芳公司完成上述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支付,一年内,银酒公司将支付四倍。 截至2005年5月25日,宏方公司先后将其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银酒公司。 银酒公司已经为这所房子支付了40万元,而尚未支付20万元。 还发现银酒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江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顺国。 2008年8月25日,银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谭桥田。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后,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p>
1。 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拖欠购房款20万元; p>>
2,湖南洪江纺织有限公司因延误损失35,000元。 支付购买价格。 杨硕国负责20,000元,湖南王酒业有限公司负责15,000元。 35,000元是湖南王酒业有限公司首先支付的; p>
在调解协议签署之日,湖南王酒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王支付了13.5万元。 省洪江纺织有限公司,余额10万元由湖南省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前支付。如果逾期,延迟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加倍。 期。 p>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为2750元,由被告湖南王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规章制度,该法院将予以确认。 p>
此调解声明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p>
首席法官王有华 p>
代理代理卢成辉 p>
人民陪审员舒朝晖 p>
2009年8月11日 p>
秘书沉宏